答复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审查意见的心得琐记

  • 百家争鸣 2017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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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药科大学周和平
规定专利代理人不允许兼职后,笔者就没有注册执业,后律师执业证也放弃了。然在专利代理工作中,尤其是在答复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方面,有些心得,供新人参考:
1、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时,要分析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在创造性方面存在哪些不足,预想审查员可能提出的问题,在申请说明书中预先陈述已方理由,或埋下以后答复审查时可用的证据。说明书要面面点到,权利要求书要留修改余地(即方便修改,修改后仍清楚,并能得到说明书实质支持),这些本文暂不细说。
这样做的前提是:全面深刻地理解发明实质及其可能扩展的范围,同时进行必要的检索。专利代理人的检索与科研人员的检索是有区别的。“理解了的东西,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。”笔者代理的大多数案,都会自己动手进行检索,作为药大讲授十年“科技文献检索”课的教师,这可能是笔者一点优势。
为了理解发明、撰写好申请文件,笔者常书面提出一连串的问题,指出不清楚地方或需要补充的内容,要求研发人员(不是公司的科技管理人员)一一书面作答。在起草第一稿之前,这些问题常达十余条之多,而此后的补充修改,一般都在五稿以上。每一稿都保留,作为代理工作尽责证据,有些你要求澄清的或补充中,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没有提供,一旦将来审查程序或无效程序中出现问题,口说无凭。
2、答复审查员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性缺乏时,需要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具体事实理由,将说明书与对比文件仔细对比。这是常识,但却是答复质量好坏的基础。
有时对比文件是英文(如是其它文种,审查员往往会提供德温特的英文摘要),有时对比文件是研究生毕业论文,均要全面浏览一遍,对已方答辩有利内容,做上记号。然后通盘考虑,可以利用哪些审查条款。此时,专业知识很重要。
然而,不具专利法律视野的纯研究人员提供的答复,有时文不对题,或遗漏重要区别特征,或罗嗦重点不突出。最重要的是,难以准确地搜集有利信息并将其与相关创造性审查基准结合。换言之,纯研究人员往往不能从创造性审查基准角度,去分析搜集有利信息,并以明确法律用语,表述出来。所以,说明书与对比文件的对比分析,以及在此基础上,对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答辩意见,百分之百是笔者自己撰写。有次一发明人当面击案叫好“你写的比我想的还要清楚!”
3、笔者入行时,怀从事一个利国利民伟大事业之情,尽力尽力对待每件申请案,每年一般仅愿接案十余件,执业的最后二年最多,接案二、三十余件。我校英语教授胡廷熹曾教导,大意是求上得中,求中得下。笔者一直牢记,且因是兼职,学校固定铁饭碗,所以可不计精力、时间,每案细做。年青人有生存压力,可以理解。说句老话:春种秋收,得失相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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